建筑领域因工程质量或进度存在纠纷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情况时有发生。日前,被拖欠工程款的付先生和工友一同来到本报新闻中心求助。
据付先生讲,2018年4月份,他带领施工队参与了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住院楼、门诊楼等建筑项目的装修工程,工程于2019年完成并通过验收。三年多过去,因工程量与中标单位一直存在争议,如今仍有约40万元的工程余款未结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段时间,记者在南昌、九江两地展开调查,发现工程余款未结清与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装修工程疑似遭遇层层转包不无关系。
▲图为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急诊楼。
施工队:
工程量存在争议 工程款“被缩水”
据付先生介绍,2017年,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装饰”)中标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住院楼、门诊楼等建筑项目。几经周折,他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接下了包括医院住院楼的内墙粉刷、回填、找平、包管、切蹲位、瓷板、陶板和地砖铺设等在内的装修工程,并于2018年4月正式进场施工。
2019年底,付先生负责的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但利达装饰与施工队在进行施工结算时出现分歧。“我们辛辛苦苦干了近两年,施工面积共计57000多平方米。经过复核,利达装饰的一名验收员在施工确认单上签了字,核定施工面积为56390平方米。”付先生告诉记者,但利达装饰另一名验收员对该施工确认单不予认可,认定的施工面积为49000多平方米,两者相差近8000平方米。
“还有工程以外的施工面积,像住院楼10层以上的粉刷和贴地砖,门诊楼一层超深回填等,这些都没有给我们算上去,施工费用大约9万元。住院楼、门诊楼、后勤楼、感染楼做点工的费用方面,也差了大约2万元。”付先生说,验收员都签名确认了,但利达装饰就是不认账,一下子给我们抹掉了近8000平方米的施工面积,“我们肯定不同意啊”。
付先生说,自己拿不到中标单位的尾款,就无法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这几年过年期间,他都在四处筹款,为的就是垫付农民工工资,现在自己已是债务缠身。
中标单位:
施工人员如有异议可走司法程序
1月16日、2月9日,记者先后两次来到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232号的利达装饰办公地,但均未见到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斐。
利达装饰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贺主任告诉记者,付先生等人并未与利达装饰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这一块的业务,我们承包给了一个叫陈良科的包工头。如果付先生是与他人合伙施工,那他应找合伙人结算,而不是找利达装饰要钱”。
“如果付先生认为我们双方验收核算的面积差距较大,可以找第三方来核算。”当记者询问何时才能核算时,贺主任称,要等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提供工程核算报告单,以报告单数据为准。
对于付先生等人质疑该工程存在层层转包行为,贺主任表示,“这个不叫转包,我们只是请他们来打工,我们只和陈良科有劳务关系。如果付先生等人不认可,可走法律程序”。
农民工:
“不能随意克扣我们农民工的血汗钱”
就利达装饰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贺主任的说法,记者欲联系陈良科进行求证,但截至发稿,一直未能联系上。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参与了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住院楼的装修,付先生先后向记者出示了项目账本以及有验收员签名的施工确认单和相关收据、发票。
“虽然我本人没有和利达装饰签订承包协议,但我和陈良科属于合作关系,装修工程是我带的施工队做的,这是事实。”付先生说。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工程内粉刷班组负责人周能良、地砖班组负责人黄赛龙和农民工代表胡凡明、胡广昌,他们均证实曾在该项目施工,且一直都是与利达装饰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接。
周能良等人表示,主体工程已验收完,该付的钱就应该到位。“我们都是农民工,不懂那么多合同上的事,施工面积摆在那里,做了多少,那就是多少,利达装饰不能随意克扣我们农民工的血汗钱”。
业主单位:
会督促中标单位尽快与施工方协调好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基建科科长周弘出示了一张院方与利达装饰的结算单,上面显示,审计结算金额为3986万余元。周弘表示,作为业主单位,院方按时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并按合同支付了款项给合同主体单位。截至目前,还有1000余万元待支付。
对于项目中标单位是利达装饰,而实际施工方却是付先生等人,周弘说:“作为业主单位,我们会尽全力做好监管工作,但不具备全过程监管条件。利达装饰和付先生等人私下有什么口头约定,也不会告知我们院方。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与中标公司对接,来往函都是要求中标公司盖章的。”
“我们会督促利达装饰尽快协调好与施工方相关结算事宜。中标单位和施工方不协调好,我们是不会支付尾款的。”周弘建议双方以九江市柴桑区审计局聘请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把审计的资料调出来,双方重新进行面积核算。”
律师:
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方可依据相关规定主张工程款
建筑工程是否可以转包?实际参与施工的农民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对此,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缪小勇表示,法律禁止建筑工程转包行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中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中标单位与具体施工方或农民工存在一些劳务纠纷,业主单位不会轻易支付工程尾款给中标单位。
缪律师指出,在上述工程纠纷中,即便工程可能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况,但投诉人如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是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向业主单位和中标单位主张工程款,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争议工程量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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